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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3年5月13日賀某(腿癱不能行走,已被判刑)以去縣醫(yī)院看病為由,租用被告人呂某的越野車。當晚,呂、賀某二人到縣里后,沒有到醫(yī)院看病。因途中賀某通過電話與毒品賣家竇某聯(lián)系,得知竇某已讓蘇某(已被判刑)攜帶毒品到了高速收費站。于是呂某、賀某直接將車開到高速收費站。同日22時許,賀某坐呂某的車到高速收費站與蘇某見面。賀某將購買毒品的5萬元現(xiàn)金通過呂某遞給蘇某后,便坐呂某的車跟著蘇某的車到匝道處拿毒品。蘇某把毒品扔給呂某,呂某沒有接住掉在地上,呂某下車從地上將毒品撿起來遞給了賀某。當晚23時許,呂某駕車載著賀某回家,當車行駛至高速收費站時被公安局民警抓獲,當場從賀某身上搜出海洛因323.29克,甲基苯丙胺79.98克以及未被檢出常見毒品成分的94.34克橙色液體?! ?
[評析]
根據(jù)我國刑法規(guī)定,販賣、運輸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實施販賣、運輸?shù)男袨?。該罪在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販賣、運輸,過失不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主觀上不明知是毒品,而是被人利用而實施了販賣、 運輸?shù)男袨椋筒粯嫵煞缸铩?
本案被告人呂某是否構成犯罪的關鍵在于其是否明知賀某是在進行毒品交易。在毒品犯罪中判斷被告人對涉案毒品是否明知,不能僅憑被告人供述而應當依據(jù)被告人實施毒品犯罪行為的過程、方式、毒品被查獲時的情形等證據(jù),結合被告人的年齡、閱歷、智力等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判斷。本案中賀某與蘇某在收費站隱蔽交接物品,呂某作為一個正常的成年人,對其年齡、閱歷、智力進行綜合分析判斷,賀某與蘇某的交易方式明顯違背合法物品慣常交接方式,應認定呂某明知是在進行毒品交易。
綜上所述,被告人呂某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被告人呂某明知賀某是在進行毒品交易,仍然幫助其完成了毒品的購買交易,且將毒品運輸回巫山,其行為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
相關刑事罪名:販賣、運輸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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